(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6.1 验收程序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服务期限内,乙方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乙方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当甲方需要进行货物采购时,甲方将所需货物清单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下,乙方可征得甲方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并及时补签采购清单。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在供货时,乙方须按照与甲方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①对供应货物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更换。②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在到货后通知甲方检查和清点。乙方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货物不损坏,如因乙方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③接受甲方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6)履约验收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2024]5号)文件的规定,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若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单作为乙方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乙方每次供货完成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等,验收合格后,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结算手续;不合格的,由乙方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
。如果乙方有三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货物时,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定点供货资格,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5.3.4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批次货物连续两次更换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时,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其他
1.1权利瑕疵担保
1.1.1 乙方保证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知识产权保护
1.2.1 乙方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2.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3.保密义务
1.3.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