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猪核心区建设基地(SPF猪生产示范场项目)二期
答疑及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荣昌猪核心区建设基地(SPF猪生产示范场项目)二期答疑补遗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质疑1:投标文件里面是否要提供检测报告?
回复:不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明确: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
质疑2:请问一下这个项目的检测报告这些都是中标后提供吗?
回复:是的;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明确: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提供。
质疑******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 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有限公司出具的投标保函参加投标,是不是会废标?
回复: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对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开具纸质投标保函前,结合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可向保函出具机构注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核实其出具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保障投标人的权益。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或无法按纸质投标保函注明的核验地点、核验方式进行核验的,视为投标人未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投标保证金要求已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条明确。
二、补遗部分
序号 |
章节及名称 |
条款号及名称 |
补遗内容 |
1 |
第一章招标公告 |
/ |
增加:3.政府采购工程 3.1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是 3.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是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本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行业类别为:建筑业。 招标公告中后续的序号依序对应顺延。 |
2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6.其他要求增加: (4)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本项目整体面向中小企业。投标人应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
3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2中标公示 |
原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且提交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修改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荣昌区)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中标候选人资质、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投标业绩名称;中标候选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政府采购工程时适用);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招 标 ******学院
******有限公司
2025年4月9日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类)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中小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行业类别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招标文件明确的行业类别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投标人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荣昌猪核心区建设基地SPF猪生产示范场二期项目设备清单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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